|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津滨环罚〔2025〕40号) |
相对人名称:天津市宝丰钢管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13744B
法定代表人:刘立海
主要违法事实:未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伍万零伍佰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环罚〔2025〕40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决定作出日期:2025年10月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