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津滨环罚〔2024〕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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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志达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陆佰柒拾柒元八角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环罚〔2024〕114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决定作出日期:2024年10月2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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