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津滨环罚〔2024〕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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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永军
主要违法事实: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环罚〔2024〕105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决定作出日期:2024年10月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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