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撤字[2024]第0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撤字[2024]第011号
天津嘉泰伟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66149207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志才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111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后你单位收到决定书后表示:此次处罚决定源于你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属新进员工恶意举报。
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其所属街镇也对申诉材料予以确认,通过申诉材料可知你单位在举报人从事化验员期间的前后均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申诉请求,且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决定撤销行政处罚。
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111号)。
2024年7月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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