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事项清单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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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领域 | 发起部门 | 检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抽查计划时间 | 配合部门 | 行政区划 |
滨海新区2024年度涉消耗臭氧层物 质(ODS)企业和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涉消耗臭氧层物 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1.HCFCs的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 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2.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3.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100%(不足15户的按100%抽取) | 4月10日-12月10日 | 市场监管部门 | 滨海新区 |
人社部门 | 滨海新区 | |||||||
滨海新区2024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 | 100%(不足15户的按100%抽取) | 4月10日-12月10日 | 市场监管部门 | 滨海新区 |
滨海新区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100%(不足15户的按100%抽取) | 4月10日-12月10日 | 水务部门 | 滨海新区 |
税务部门 | 滨海新区 |
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生态环境部门发起)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发起部门 | 检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联合抽查层级 | 参与部门 | 参与部门检查事项 |
1 | 涉消耗臭氧层物 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 用途等企业和单 位的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1.HCFCs的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 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2.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3.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区级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
人社部门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
2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 | 区级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检查 2.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3 | 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区级联合抽查 | 水务部门 | 污水处理工作监督检查 |
税务部门 | 基础信息检查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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