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津滨环罚字[2024]第32号) |
相对人名称:天津市港升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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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主要违法事实:未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环罚字[2024]第32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决定作出日期:2024年3月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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