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
为加强我区重点企业碳排放管理,推进我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等相关工作,根据《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津环气候〔2024〕3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企业范围
本文重点排放单位包括3个方面:
(一)钢铁、化工、石化、建材、油气开采、有色、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
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72,以下简称“纳入企业”)。
(二)上述行业以外的工业、航空运输业(除机场外)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73-86,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三)2023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初次报告企业(附件1中序号87-93,以下简称“初次报告企业”)。
新区重点排放单位共93家应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相关工作,其中72家纳入企业,还应完成碳排放履约相关工作。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碳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1.编制碳排放报告。各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 号)要求,编制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
各重点排放单位可申请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量(详见附件2);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购入且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不计入购入电量,并同步修正 2022 年碳排放量。国家有新要求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2.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未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原监测计划,下同)或已制定但存在修订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制定或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详见附件3)。
(二)碳排放报告报送
各相关开发区、街镇填报2023年度排放报告提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同时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编写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电子版、盖章版扫描件),于3月31日前报送区生态环境局邮箱(bhsthjjdqhjs@tj.gov.cn),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
(三)碳排放核查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积极配合碳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核查机构对接,整理归档碳排放有关的生产数据和支撑材料,配合做好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内容的核查,待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材料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提交市、区生态环境局。
三、碳排放履约
(一)配额调整。存在核算边界发生变化等情况的纳入企业,可填写2023年度配额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4)申请配额调整,并于核查前将申请表(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与碳排放报告一起报送区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二)配额核发。2023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2023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纳入企业账户中。
(三)配额清缴。纳入企业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四)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天津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四、相关要求
(一)各重点排放单位要严格碳排放数据质量,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制碳排放报告,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按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二)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工作同本次核查一并开展,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生态环境部公开的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确保报告质量,严禁弄虚作假。我局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报告质量开展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处理。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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