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津滨环罚字[2023]第104号) |
相对人名称:天津洪亮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HD99J
法定代表人:王奎亮
主要违法事实:在一类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伍万圆整的罚款
文号:津滨环罚字[2023]第104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决定作出日期:2023年12月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