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疆区域油品储运企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评价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南疆区域油品储运企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评价项目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受托方(乙方):天津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1年9月
签订地点: 天津市
有效期限: 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住 所 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 韩学武
项目联系人: 李成民
通讯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28层
电 话 :
受托方(乙方):天津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天大科技园A1-612
法定代表人: 陈 伟
项目联系人: 桑换新
通讯地址 :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天大科技园A1-612
电 话 : 022-59811225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南疆区域油品储运企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评价项目进行技术服务,并支付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服务内容:依据生态环境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等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环境管理部门要求,对南疆港区区域环境风险进行评估。
2.服务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甲方提供的技术材料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服务项目。
3.服务方式:现场踏勘、结合甲方提供的材料,详细摸清区域环境风险现状,科学进行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技术合同签订后,资料及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提供南疆港区区域应急材料,包括区域概况、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相关部门联系方式等;
(2)提供区内企业风险资料,包括企业环评报告及批复、验收报告及批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及备案文件等。
2.提供工作条件:
(1)为技术人员现场踏勘、调查等工作提供协助 。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 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
2.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 一次性 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乙方完成区域油品储运企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后,甲方按程序启动财政支付程序,支付金额为合同额的100%,即肆拾万元整(¥:400,000),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地 址: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与保定道交口汇融大厦A座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账 号: 441270100100806725
联 行 号: 309110018179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甲方提供的技术及其相关资料等信息保密。
2.涉密人员范围:涉及指导本报告的全体人员
3.保密期限:至甲方自行公开保密内容时止
4.泄密责任:经双方协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补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南疆区域油品储运企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评价》及相关附件。
第八条 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2 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协商确定,以合同价为限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李成民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桑换新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为双方传达、协调相关问题;
2.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发生不可抗力 。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1.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陆份,双方各执 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技术服务合同》签字页)
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天津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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