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滨海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项目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受托方(乙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创新研究院
签订时间: 2020年8月5日
签订地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有效期限: 2020年8月5日至 2020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韩学武
项目联系人:李成民
联系电话:022-65305021传真:022-66897314
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2815室
电子信箱:sthjjtrsthjs@tjbh.gov.cn
受托方(乙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创新研究院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依章
项目联系人:曹宝
电话: 022-66373688
通讯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
电子信箱: BHRIEI@126.com
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滨海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项目进行委托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编制《滨海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自查报告》,开展滨海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并最终形成报告。
2.技术服务的内容:评估方式按照生态环境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要求开展,并按《天津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方案》规定的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自查报告编制提纲规范编制自查报告。
3.技术服务的方式:资料收集整理、评估调研、报告编制。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 技术服务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2.技术服务期限:2020年8月至 2020年10月;
3.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10月底前完成;
4.提交报告时间:2020年8月底前提交《滨海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自查报告》;2020年10月底前提交《滨海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报告》。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工作条件:
(1)按乙方拟定的《资料清单》提供所需材料。
(2)支付技术服务经费。
2.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见相关条款。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相关报告验收并正式提交后7天内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第一支行
账 号:1205 0813 5601 0000 2116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技术秘密。
2.涉密人员范围:接触乙方技术秘密的人员。
3.保密期限:不采用。
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资料及技术服务成果。
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该项工作的人员。
3.保密期限:不采用。
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报告;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天津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方案》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要求;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专家论证;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三、四、五、六、八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推迟提供技术服务报告的时间(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五、六、七、八条约定,甲方乙方协商后,可扣除应付给乙方的部分经费。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李成民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曹宝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无 ;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及其他)无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0年8月5日
乙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创新研究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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