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2023年度重点河流(河段)“南阳实践”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2023年度重点河流(河段)“南阳实践”项目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受托方(乙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创新研究院
签订时间:
有效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国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
项目负责人:王千
联系电话:022-65369961
通讯地址:滨海新区国泰大厦27楼
受托方(乙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创新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3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依章
项目负责人:余慧娟
通讯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
电子信箱:hjyzyn666@163.com
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天津市滨海新区2023年度重点河流(河段)“南阳实践”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完成天津市滨海新区2023年度重点河流(河段)“南阳实践”项目。
2.技术服务的内容:通过资料收集、云端识别、现场踏勘等方式,完成天津市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蓟运河和潮白新河及其一、二级支流的应急空间信息录用和“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的编制工作(以实际发生为准)。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 技术服务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完成应急空间信息录用、《蓟运河(滨海新区段)“南阳实践”“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和《潮白新河(滨海新区段)“南阳实践”“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编制,提交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管理平台。提交报告时间:2023年12月31日之前。
第三条 甲乙双方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一)甲方:
1、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实地调研、资料收集等,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电子数据等;
2、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乙方:
1、通过资料收集、云端识别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完成蓟运河和潮白新河及其一、二级支流的应急空间信息排查和录用等工作。
2、完成《蓟运河(滨海新区段)“南阳实践”“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和《潮白新河(滨海新区段)“南阳实践”“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一)技术服务报酬
本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二)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拨付程序向乙方申请支付合同全额的四分之一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千元整),用于项目前期的物资采购和现场调查等工作;乙方完成合同全部工作任务,按要求提交数据及报告等内容,经甲方确认,15个工作日内按拨付程序申请支付合同剩余金额75,000.00元(大写:柒万伍千元整)。
乙方收款信息为:
单位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创新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第一支行
账号:1205 0183 5601 0000 2116
行号:1051 1003 95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6MB1A4221XU
电话:022-66373688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一)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除最终报告外的全部资料/物料等,履行政法法定职责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除外。
2.涉密人员范围:甲方所有项目参与人员。
3.保密期限:自接触后至项目服务期结束8年。
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二)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资料及技术服务成果(因提供本项目服务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合作或必要咨询的情况除外)。
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该项工作的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自接触后至永久
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参与人员名单
表1 乙方项目参与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拟在项目中任职 | 学历情况 | 职称 |
1 | 余慧娟 | 项目负责人 | 博士 | 中级工程师 |
2 | 闫祯 | 技术负责人 | 硕士 | 高级工程师 |
3 | 师艳丽 | 资料整理、数据分析 | 硕士 | 助理工程师 |
4 | 平令文 | 空间信息识别 | 硕士 | 助理工程师 |
5 | 陈振宇 | 现场勘查 | 硕士 | 助理工程师 |
6 | 陈晨 | 资料收集 | 学士 | 助理工程师 |
7 | 李旭 | 图片绘制 | 硕士 | 中级工程师 |
第八条 费用明细表:
天津市滨海新区2023年度重点河流(河段)“南阳实践”项目费用明细见下表:
表2 项目费用明细表
分项名称 | 价格(元) | 数量 | 备注 |
项目支出 | 70000 | 1 | 用于“找空间”、“编方案”成果整理与编制过程产生的费用 |
其他必要支出 | 30000 | 1 | 用于项目实施过程所需的差旅费、材料费和打印费等 |
总计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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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恪守义务,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项目负责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王千 为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指定 余慧娟为乙方项目负责人。
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 双方确定,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如因政府政策调整致使本项目不能继续开展或没有继续开展的必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均可起诉至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无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部分)。
签署部分:
甲方: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
签订日期:
乙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创新研究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
签订日期: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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