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津滨环罚字[2023]第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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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春风
主要违法事实: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文号:津滨环罚字[2023]第96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决定作出日期:2023年11月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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