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6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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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塘镇天津市滨海新区黄房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1月建成一条金属表面处理线,现场检查时该金属表面处理线未进行生产,在该接箍车间内未发现预处理的金属件及成品。你单位上述工艺应属于金属表面处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中的第三十的金属制品业中第67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其他,你单位金属表面处理线及配套水处理设施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未办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5月1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人民币贰仟玖佰零伍圆玖角陆分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仟玖佰零伍圆玖角陆分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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