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津滨环罚字[2023]第6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61号杨金刚:
公民身份号码:120224########4259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院内厂房东侧建有储罐1个、厂房内建有加热罐6个、搅拌罐2个、回凉罐1个、滚筒2个。现场检查时,厂房内地面及滚筒机处堆积白色粉末,厂房南侧铺设4根水管,管内存留有水,水管连接厂房内的2台滚筒和厂房南侧自然坑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处进行生产的项目属于第二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未完成办理相应环评手续,且现场有生产和排放生产废水迹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1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于2022年12月份在沧州市沧县7万现金购买机器设备,想生产融雪剂(原料为卤水和工业盐)。因申请相关手续未得到审批,所以未投入生产。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在你场房框架堆积扬尘处采样,坑塘水质呈碱性,证明你有生产迹象,同时经现场核实,你场房水管内的水不可能由低处坑塘反流至高处的水管,该时段无明显降雨,水量蒸发导致PH值差异,决定维持人民币叁拾陆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拾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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