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60号
发布日期: 2023-06-26 15:47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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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60号

    天津力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432091X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凯旋街15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晓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0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硫代二丙车间高盐废水池和抗氧剂废水池均加盖罩棚,废气通过引风机引至碱喷淋吸收塔处理后排放,高盐废水池罩棚设有两个门口,均处于开启状态,未密闭。经监测你单位废水池异味收集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数值为0.10mg/m³,0.09mg/m³,0.08mg/m³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5月06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高盐废水池安装有密闭罩棚,池内废气通过引风机引至碱洗喷淋塔吸收处理,引风机24小时开启。罩棚内属于微负压,日常巡检过程中不会造成挥发性有机物等无组织排放情况。你单位高盐废水池罩棚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已积封闭罩棚破损处,关闭了进出门,决定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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