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5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59号
安徽华力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28519470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强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4月0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3月30日凌晨5时39分及4月1日5时43分,有部分作业工人在该工地进行大锤敲击作业及电锯切割作业,作业产生较大噪音,该工地位于碧桂园碧锦园30号楼及31号楼东侧10米处,上述两栋住宅楼均有居民居住,属于噪声敏感区域,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2023年3月30日及4月1日凌晨的夜间施工许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5月1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28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人民币壹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产生噪声的夜间施工违法行为或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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