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5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瑞鹏达建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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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滨唐线天津滨海物流加工区院内8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秀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4月0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及西侧设置有3米高彩钢围挡,南侧及东侧无围挡,厂区四周未设置防风抑尘网墙,厂区内堆放有大量细沙子及小石子等建筑材料,均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部分沙子及石子使用黑色防尘网进行苫盖,其余未使用防尘网进行苫盖,直接露天堆放在厂区内,厂区内也未建设封闭式料仓,经现场询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秀彪,确认厂区内存放有约3000吨砂石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5月0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使用防尘网将沙子及石子进行苫盖,在厂区内建设封闭式料仓。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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