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53号
发布日期: 2023-06-12 15:08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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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53

    天津市龙新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068509

    地址:天津大港油田港南矿区光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兵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3年0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加工车间外部西南侧露天堆放含油的废油桶,将其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经过调查询问,废油桶内有油、水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名录,你单位存放的油、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5月0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人贰拾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币贰拾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将加工车间外部西南侧露天堆放含油的废油桶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危险废物存间内。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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