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51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51 号
天津欣洲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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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杨北公路北火潦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亚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完成了《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编制,并张贴一厂一策公示牌,该方案和公示牌中均明确表明你单位应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止所有生产作业,停止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你单位的商砼进料过磅单和监控录像,商砼进料过磅单和监控录像显示你单位于 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进行了砂石料的车辆运输和生产作业。你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停产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1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因疫情经营困难,积极整改。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整改及时,认错态度良好,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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