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48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48 号
天津江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6700914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汇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佰阶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验室房顶光氧废气净化器总排口的分管道里,有一管道封堵铁皮未封闭,因尾气吸收装置管道吸风为负压状态,导致空气吸入将管道内气体进行稀释。该废气处理装置连接一在线监控设备,稀释的气体对在线监控设备数值显示可能产生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1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叁万伍仟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5天内封闭管道铁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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