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46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46 号
天津市金鹏管桩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924106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凯威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凤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0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原有两条生产线,现阶段已拆除一条生产线,锅炉例行停炉检修,现场于锅炉房查阅你单位锅炉运行记录2023年1月14日停炉,自2023年2月7日起炉运行至今。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中 5.1.7“4t/h 及以上蒸汽锅炉、2.8MW及以上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应按照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分批分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b) 10t/h ( 7MW) (含)< 20t/h ( 14MW)锅炉,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 你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但你单位由于资金紧张,计划2022年年底停产等原因,于2022年9月5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提出暂免安装的申请。但你单位于2023年2月7日恢复生产,并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2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14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在发展的同时一 直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 检查及监督。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排放自动检测设备的规定,你单 位已经正在实施中,正在进行招标工作。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的申辩理由并不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 为不存在或已改正故不予采纳,维持伍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一百 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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