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2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25号
郭海: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2########421X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远景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年01月0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点位主要为塑料颗粒生产,生产工艺:吨包袋-粉碎-清洗-加热融化-拉丝-造粒; 现场检查时你未能提供项目环评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九项42的规定,该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废塑料, 含水洗工艺、碎屑加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02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听证当天你未到场,按照相关规定视为放弃听证,后你也明确表示就本案放弃听证,只提出申辩意见,内容如下:
你本人系初犯,没有违法的故意,主观过错程度极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方法及手段极其轻微,积极配合调查, 积极妥善处理并消除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认错态度诚恳,如实供述。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你放弃听证但提出了陈述申辩,经审议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人民币肆拾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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