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3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36号
天津市乾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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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西河筒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祁玉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0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 2022 年执行报告于2023年2月27日提交,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1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你单位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你单位于2020年6月份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要在2023年1月完成2022年度执行报告填报,由于疫情影响 2022年生产情况较差,年底人员大面积变阳,加之2023年春节来临较早,在此多重情况的影响下未能及时填报年底报告,直到我局通知你单位,才意识到环保管理工作未做到位,才想起 2022 年年度执行报告未填报,接到通知后你单位第一时间补做,并上传国家排污许可证平台。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并非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捌仟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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