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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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街道港城大道99号西北侧(联海货场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佩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完成了《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编制,并张贴一厂一策公示牌,该方案和公示牌中均明确表明你单位应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止所有生产作业,停止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你单位的监控录像和砂石料入库过磅单,监控录像和过磅单均显示你单位于2023年3月7日至3月8日期间有砂石料入库。执法人员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沟通了解,负责人承认2023年3月7日至3月8日期间有砂石料车辆入库,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落实停产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2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未提出申辩申请。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按照同案同罚的原则,决定处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一厂一策要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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