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43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43 号
天津盛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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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 年 03 月 09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 HZS120、NS180 两条生产线已经停产, 车牌照为 冀 G54220 的车辆已卸料完毕, 车辆为冀 G70700 的车辆正在 卸料,卸料期间产生粉尘,料棚已安装喷淋系统,你单位的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措施为停止生产,禁止使用国四以下重 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物料运输。你单位未落实上述要 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21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一、因为你单位所在地为多家企业共同租用地,卸货车 辆冀G70700 的车辆不是你单位的车辆,卸料时没有收到通 知,重污染天气期间你单位处于放假状态,人员管理不当造 成了此次事故。现已积极整改。
综上所述,你单位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虚心接受,并立 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自由裁量适当,鉴于你单位整改及时,从轻处罚,决定处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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