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43 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15:35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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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43 号

    津盛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705295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

    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杰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3 年 03 月 09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现你单位 HZS120、NS180 两条生产线已经停产, 车牌照为 G54220 的车辆已卸料完毕, 车辆为冀 G70700 的车辆正在 料,卸料期间产生粉尘,料棚已安装喷淋系统,你单位的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措施为停止生产,禁止使用国四以下 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物料运输。你单位未落实上述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21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因为你单位所在地为多家企业共同租用地,卸货车 辆冀G70700 的车辆不是你单位的车辆,卸料时没有收到通 重污染天气期间你单位处于放假状态,人员管理不当造 了此次事故。现已积极整改。

    综上所述,你单位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虚心接受, 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案审会集体审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自由裁量适当,鉴于你单位整改及时,从轻处罚,定处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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