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津滨环罚字[2023]第 42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42 号
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76966Q
地址:天津大港油田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振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3年3月6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6时 01 分、 15 时 22 分有过发车, 从隆达混凝土搅拌站拉至太平村消防支队地面中铁北京局津潍高铁项目二部分工程。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津潍高铁属于保障性工程,但你单位不在保障性企业名单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2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18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 1 )你单位在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过程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未产生粉尘污染。
( 2 )你单位并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你单位收悉该项目得到了天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连续施工后方才供应,你单位并没有违法相关 规定的主观故意。
( 3 ) 3 月 9 日,津潍高铁项目部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申请备案你单位作为供应企业。
(4)你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5)你单位生产的时间仅是 3 月 6 日当天,生产周期较短,产量较少,并且在我局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前已经停止了生产,并向调查人员如实说明了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并不在保障性企业名单中,重污染天气期间仍应停工停产,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处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一厂一策要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