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41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41 号
江婺木门加工(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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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苏庄村委会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德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年0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打磨车间在3月15日进行了生产作业但与之配套的光氧设备却因损坏而停止运行, 且你单位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此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2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23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人民币 贰万贰仟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第七十六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现场检查时主动报告了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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