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40 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15:04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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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40 号


    天津永久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4JW6X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邓善沽村原天津市隆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邓善沽水库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树林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3年0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院内露天贮存砂石约6200米,部分进行苫盖,苫盖不完全,现场砂石存放位置原为仓库,目前房正在建设中,未进行封闭。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1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你单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环保责任会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露天砂石料及其他裸露部分进行苫盖;同时联系建筑安装公司对场顶棚进行重建,已整改完毕。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正确,鉴于立案情况已考虑你单位整改情况从轻处本案将维持人民币贰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第八十八条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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