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39 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14:59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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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9 号

    雅泰安轻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BU4T70

    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热电厂以西、北环铁路以北新裕道2881

    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强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3 年 03 月 05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现你单位自 2022 年 12 月起停工停产, 现场检查你单位生现场时发现你单位物料投入口未安装收尘设施;物料堆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砂浆搅拌工段地面有积尘;西南侧有一处堆,未进行苫盖。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0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人民币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第九十一条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九十一条 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安装并规 使用除尘设施,对易扬尘物质采取苫盖等降尘措施。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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