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津滨环罚字[2023]第 37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7 号
李连波:
公民身份号码:120109########5011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友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 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 年 02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化工生产线未生产,现场检查化工生产线主要生产消毒片和消毒液,生产工艺为氢氧化钠(液碱) -氢氧化钙(石灰)-氯化钠-搅拌加热-冷却-成品。现场检查,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环评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二十三项 26 该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25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陆仟柒佰玖拾柒元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仟柒佰玖拾柒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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