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35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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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石化炼油厂南侧天津市天元亨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长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0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度执行报告实际提交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4月1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由于近 3 年疫情原因, 你单位未能正常营业, 使公司造成亏损状态,望我局对你单位给予从轻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并非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捌仟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仟圆整的处罚金额。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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