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30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0 号
天津市汉沽福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598386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太平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有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加工、铸铁件制造。现场检查中,你单位南侧熔炼车间内熔炉存在余温,经调阅你单位用电记录, 你单位 2023 年3月7日用电量为 8560 度,比较2月20日至3月4日你单位用电量无降低, 存在生产痕迹。经与现场负责人沟通确认,你单位负责人表示于2023年3月7日至3月9日晚22时至次早6时夜间存在熔炼工序生产行为。按照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3月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要求以及你单位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要求,你单位熔炼工序应当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2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一、今年初你单位在市场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接收了一批美国的美标阀体订单, 3月5日天气预警时已接近交 货尾期,船期已确定,仅需 2-3 天就可以完成。如果不能按时交货,属你单位违约,不仅要承担船舱的费用,而且误期超过一定的期限会直接取消订单。为此,你单位仅针对该订单的阀体进行了半停产式的生产。
二、 3 月 9 日环保部门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提出了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严重性,并指出了电炉除尘罩风力小,浇筑区废气处理不到位的问题,责令停产整改。你单位积极响应,制定整改方案,用时一周就完成了整改,新增了一台除尘器制作了两个可移动的除尘罩及连接管道,彻底解决了风力小,废气处理不到位的问题。
鉴于你单位当时因订单到期,被迫生产的特殊性和积极整改废气处理的实施及投入,你单位恳请我局酌情考虑。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肆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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