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32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2 号
天津华跃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72631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凯威路 3047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霍跃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 年 03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在 2023 年 3 月 5 日 12 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以来 存在物料运输进场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调度室办公电脑查阅你单位生产记录表,你单位生产记录系统中 2023 年 3 月 4日至 3 月 9 日 11:08 无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你单 位发货单,发货单记录你单位生产拌台 1 生产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8 日, 施工单位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为轨道交通Z4 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第 9 合同段项目部,工程 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于新桥。(小票号: 168029、 168024、168021、168010、168005、168004)。你单位在 2023 年 3 月 5 日 12 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以来存在混凝土生产及公路运输行为。你单位已于 2023 年 1 月编制《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中“5 应急响应措施, 5.2 橙色( Ⅱ级) ,(1)停止公路运输,停止 混凝土生产(共三条线)。(2)加强厂区清扫及喷淋,加 强降尘措施。( 3 )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2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14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拒不执行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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