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 31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31 号
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54046R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道 667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圣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3月0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药品加入间旁露 天堆放规格为 25L 的生物分散剂废弃空桶, 经与你单位工作人员李丽姣核实确认露天堆放的生物分散剂废弃桶属于含 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 吸附介质(代码:HW49900-041-49) ,生物分散剂废弃空桶数量为 70 个,每个空桶重量约 1.5 千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2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现场发现的危废是你单位循环水系统和锅炉运行过程 中使用药剂的废包装桶,现场使用的药剂主要包括除氧剂(主要成分氢醌)、炉内处理剂(主要成分聚磷酸钠盐和氢氧化钠) 、中和胺(主要成分乙醇胺等) 、缓蚀剂(主要成分氯化锌)。根据你单位 MSDS,以上物质的废弃包装桶均属于危险废物。你单位工作人员需定期向循环水系统和锅炉运行过程添加以上药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受检前段时间工 作人员向设备中添加药剂,添加完后工作人员未及时将废包 装桶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导致废包装桶露天存放。
发现此问题后,你单位已作出以下整改:立即将包装桶 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并联系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处置该批次 废包装桶,现已处置完成,同时对你单位现场人员作出环保 管理要求,避免出现危险废物露天存放的现象发生;强化现场员工环保意识,强化巡查制度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现场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沾染桶数目较多,虽重量较轻但体积大,危险废物危险隐患大,综合自由裁量和现场情况,因此决定对本案予以行政处罚,从轻 处罚,处壹拾壹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 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将危 险废物转移到符合贮存规范的场所中进行存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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