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9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9 号
天津云海裕森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30072W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塘汉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连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 年 02 月 03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排污口编号P1(DA004)排气筒(经度117° 49′2.68”纬度 39° 15′24.73”)高度为 50 米,对排气筒 P1 (DA004)及监测口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建设标准采样平台及排放口标识,但尚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及系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201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0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5号) 告知你 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一、你单位一直按照国家环保规定执行,现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是天津市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在建厂施工设计时已充分考虑,即“节能又环保”的设计理念。
二、对你单位“处以伍万圆罚款”,你单位认为处罚过重。
三、你单位一直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期检测,将近期监测数据提供佐证无危害后果产生。
四、你单位并不存在不安装在线监测的主观故意。
因工艺要求烟道直接进入大量空气,导致监测数据氧含 量超标,正在改造解决含氧量超标问题,目前工艺已经是同 行业领先水平,余热烧碱全国首例。如果改造成用风机把热 量导出用水置换空气使其降温除尘,势必加大能耗,费水、费电。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故处人民币叁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第一百 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三个月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