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8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8 号
天津江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6700914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汇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佰阶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2月22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监控录像显示2023 年 2 月 17 日至 18 日有人对你单位排水洞口进行封堵。根据信访人反映你单位于2023年2月5日夜间至6日凌晨私自利用暗管向外环境排水, 与现场负责人宋强口述排水时间与信访人反映情况一致,你单位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 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1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10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2023 年 2 月 22 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排水口为雨水井,你单位内部地下管网实现雨污分流,由于东侧地势较低,地下水常年汇集并有反渗现象,导致该雨水井水位过高,有溢出危险。该雨水井水位过高时,现场负责人未能及时响应环 境应急预案,由于该雨水井内水质清澈,便接通明管排放积 存雨水。
针对上述问题,并对该问题的解决作出如下措施:
1、立刻对单位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针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培训。
2、该排放点为雨水井,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及《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规定的监测频次进行水质监测,该井内 存水为生活污水,并非生产污水。
3、立刻与天津市环科监测技术有限单位签订了《废液 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吉林省生态损害评估专 家库专家针对该单位污水外排案进行专家评估。在鉴定的同时,将厂外水坑废水抽入该单位废水罐内进行暂存,苫盖水 坑防止异味外扩,在抽水时发现该水坑水位过低时,外部河 流会反渗回水坑,也有地下水渗出,你单位购买了新土对该 水坑进行回填,恢复该位置的生态环境。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已积极进行了整改,对厂边周边的污水进行了妥善处置并与 区生态环境局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现周边环境已整治完毕, 彻底进行了整改,因此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壹拾伍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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