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7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 27 号
天津义联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62733B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60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培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年0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的1 台在用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津JV6818,发动机号:4DW8BB-73E3)进行了尾气检测。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 1 台在用的轻型普通货车现场三次尾气监测结果分别为 1.60m-1、 1.22m-1、1.49m-1,平均值 1.43m-1,超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规定的 1.32m-1 的排气烟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10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10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壹仟圆 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第八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第八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