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24号
发布日期: 2023-05-05 14:13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24

    天津海林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统一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44217K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东河筒村南

    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太祥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2 0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材料项目未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0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68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材料因搬家遗失,能及时提供,后来你单位去环评验收单位调取资料档案,已经拿到当时的环评验收报告扫描件,并可以随时提供我局。

    你单恳请我局依法支持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要求,对你单位的处罚。

    经案会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供的验收监测报告不是法律规定的环评验收报告,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贰拾壹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拾壹万圆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第二十三 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3个月内办理建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