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2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23号
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43283T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洋石化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 年 02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水污染在线监测 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截止 2023 年 2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 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该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未完成安 装、联网工作。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安装的水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发现,该水污染源监控未安装留样器(混合采样 器);氨氮在线监测设备的检测试剂配备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有效期为 35 天;COD 在线监测设备采样间隔时间设 置为 180 分钟, 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 范》( HJ355-2019 )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1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9号) 告知你 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设备已订购,当时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到货, 为了赶在 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上线调试工作,匆忙之中于 12 月 27 日开通系统数据传输, 现设备已安装完毕,待验收。该设备的出厂时间为 2022 年11月7日, 因此随该设备附带的检测试剂配置为同日,经询问生产厂家 试剂有效期的问题,答复是试剂开封后有效期为35天,你单位在12月27日开始启用。之后由于通讯传输故障,以及春节放假,于1月13日起停止排水,时至23年2月13日现场检查期间该设备并没有在线有效工作,因此不存在监测数据失真和作假的问题。COD 在线设于 22 年 12 月 27日开始传输数据,采样间隔时间按照正确设置为1小时。之后由于通讯传输故障,以及春节放假,于1月13日起停止排水,之后这期间有培训员工熟悉仪器功能,在培训操作练习后,没有将采样间隔时间设置复位。时至23年2月13日现场检查期间该设备并没有在线有效工作,因此不存在监测数据失真和作假的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你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并及时纠正, 现已整改完成,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环境保护规范,杜 绝类似事情的重复出现,恳请免于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壹拾捌 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捌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第八十二 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的要求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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