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22号
发布日期: 2023-05-05 11:19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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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22

    天津市滨海新区筑龙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6W388X

    地址:南开村村民委员会西100米(原南开福利化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波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3年0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你单位正在营业。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称现场主要货品为30吨,煤炭约3吨,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价报告表,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2月2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3]第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处肆拾贰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肆拾贰万圆整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停止生产,三个月内办环评手续。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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