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2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21号
天津燕海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28335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洪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3 年 02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 2022 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未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现场检查显示你单位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 完成了 2022 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报告提交,未按照排污许 可证管理要求完成提交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1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捌仟圆 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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