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2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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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塘路26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惠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07 年迁至现址开始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预计 2023年5月份开始恢复生产。依据《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 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于惠永称于 2023年2月14日19:04 完成 2022 年年度执行报告上报, 并提供上报截 图。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 ,你单位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 证》证书编号为:9112011672448600XP001U,《排污许可证》副本内第六项环境管理要求中第(三)项“执行(守法)报告” 表 13 执行(守法)报告信息表中要求你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你单位上报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已超过2023 年1月31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3月11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6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捌仟圆 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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