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期完成排污登记表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04 09:52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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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企业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要求,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排污登记管理企业于7月底前完成排污登记表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如下:

    1.检查排污登记表所填信息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逻辑性。所有涉及的条目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逻辑合理;

    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工艺、产品及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排污登记表;

    3.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4.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附件:排污登记自查工作指南




    联系人:郑兆敏65306238;钱多653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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