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19号
发布日期: 2023-04-12 10:43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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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19

    天津茂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W6WU2M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瑞花园 1-2-28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建柱

    你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 2023 年 01 月 04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由于部分桩基浇筑作业未完成,作业时间延迟 22 时以后,并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等证据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法 (2020)》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2月2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2号) 告知你 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正确,决定维持叁仟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0)》第三 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仟圆整的罚 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0)》第三 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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