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1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1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筑龙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6W388X
地址:南开村村民委员会西100米(原南开福利化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0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现场主要货品为炭约30吨,煤炭约3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货场场界仅为场院院墙,未设置防风抑尘网,未设置有效围挡,库房破损严重,未完全封闭,煤炭存放在库房内,部分未进行完全苫盖,没有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2月2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决定维持壹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设置防风抑尘网,设置有效围挡,修复货场场界,封闭储存,煤炭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完全苫盖,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措施。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16
联系方式:022-6530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