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1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12号
天津滨海盛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7E53XN6T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茶西村滨玉线3710号原茶淀纺纱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未进行生产。你单位于 2021 年 12 月开始建设, 现场已建成机制砂生产线 1 条, 混凝土生产线 2 条。其中机制砂生产线的一体式破碎机筛分机、湿式磁选机安装在厂区东侧的新建厂房内,两条混凝土生产线均在厂区内露天建设。 你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是将外购的碎石和机制砂通过一体 式破碎机筛分机进行破碎筛分后,铁砂由湿式磁选机吸附流 入生产线下方,筛分的细砂和石子分别通过传送带和筛选滚 轮至厂房外料堆。而后细砂和石子作为厂区内混凝土生产线的原材料。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02月15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环事告字[2023]第1号) 告知你 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正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 伍仟柒佰零捌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仟柒佰零捌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第三十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一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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