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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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欣嘉园商业广场五号楼1-18门-153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纪凤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0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塘沽四道桥东行800米(中铁十局天津地铁B1线三标项目部院内) 建造10个搅拌罐,1 个搅拌调度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设备没有开启,搅拌调度室指挥 中枢系统显示屏显示你单位部分搅拌罐内有存料,指挥中枢 系统开关均已通电开启,有经营的痕迹。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七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第 55 条“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类,结合你单位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工艺,你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你单位目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前正在办理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 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08月08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46号)告知 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理由如下:
你单位承租的地段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四道桥东行 800 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14075.26 平方米, 土地面积 79409.7 平方米。土地产权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融通地产 (天津)有限公司有使用经营许可。你单位租赁用途为:搅拌站。
因土地权属问题,在行政审批局做不了立项手续。你单 位在本地块已经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但并未经营生产。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人民币叁拾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圆整 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2708 室领取《天 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一个月内补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手续。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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