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1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10号
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86444484J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家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0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03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理由如下:
一、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错误,你单位未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案涉梯子通往采样口,采样口为污染物监测点位,属于采样平台设施,不属于污染源排放口。
综上,我局拟处罚所适用法律错误,你单位相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免于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五项和《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内锅炉采样平台超过7米,但通往采样口的梯子为直梯,不符合《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并且已进行生产排放污染物,在后续的调查询问过程中,你单位也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配合调查询问,并且不提供相关的文书。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建议从轻处罚,处叁万元整的罚款。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建议从轻处罚,处叁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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