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字[2023]第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杰晟建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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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幸福路鼎均装饰城1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书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0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规定对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两套布袋除尘处理设施有组织颗粒物排放进行自行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07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在我局调查后,你单位已在第一时间委托天津市奥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进行颗粒物排放检测,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8日制作了检测报告,你该单位已经将检测报告提交给我局,积极配合完成了自我监测的相关工作。
其次,根据上述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情况完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存在任何大气污染的不良影响。
你单位认为针对该情况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不合理之处,望我局能酌情考虑、妥善处理。而且你单位的各种环保设施都配备齐全,排放监测结果完全符合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只是由于在管理上存在个别疏漏,导致你单位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瑕疵,望我局能考虑到目前你单位日常经营的困难,以批评整改为目的进行酌情处理。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维持壹拾壹万圆整的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形成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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