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罚字[2023]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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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幸福路鼎均装饰城1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书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0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约400立方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的苫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04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滨环听告字[2022]第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自8月24日检查完毕后,你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砂石物料采取只出不进,作业时采取雾炮喷淋和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扬散。
2.9月初,你单位砂石料堆场已经清空,不再存储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在执法支队再次检查的时候早已整改完毕。
3.你单位现场堆场砂石料量比较小,经营时间比较短,给环境造成的危害比较小。
4、鉴于今年市场环境不景气,你单位今年一直经营比较困难,叁万圆处罚对你单位来讲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你单位恳请我局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做出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减少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经集体讨论,此案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建议从轻处罚,罚款贰万圆整。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由裁量权适用正确,因此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圆整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2708室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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